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八条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怎么理解?**发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还能退税吗? 答:销售方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长安区食品包装公司注册哪家专业,长安区食品包装公司注册哪家专业,长安区食品包装公司注册哪家专业、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此之后,销售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问:月销售额不**10万元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以。对于月销售额未**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问:月销售未**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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